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一)甲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19001-ISO 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如GB/T 24001-ISO 14001);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5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乙级资质
1.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2. 依法缴纳社保金满1年的员工不少于20人;
3. 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上2个年度各项纳税总额不少于1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可封闭式管理的涉密文件印制场所,周边环境安全可控;;
5. 生产技术能力与主要印制设备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
3、企业事业单位章程;
4、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5、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7、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印制设备清单;
9、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10、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2、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5、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6、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认证流程
选择信安邦 4 个月通过认证
申请保密资质
填写申请书
报送材料
现场审核、复议
备案
发布名录
现场审核流程
1.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被审查单位审核计划;
2.评审组由5~15名评审专家组成;
3.审查组长召开现场审查预备会,与申请单位核实许可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合理性,明确专家组分工,细化现场审查计划;
4.召开现场审查首次会议,由专家审查组、军事代表机构、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军品科研、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参加;
5.现场评审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座谈等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审查单位的组织机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科研水平、生产技术、财务、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安全保密、信誉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
6.专家审查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进行评分,并填写记录,审核组根据文件审查要求,分工对受审查单位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记录单;
7.召开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现场审核终止项
1.境外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审查;
2.有外商(含港澳台)投资的,终止审查;
3.无固定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较差,连续两年未盈利,终止审查;
4.未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终止审查;
5.保密工作机构不符合要求的终止审查;
6.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国(境)外永久或长期居留许可、与国(境)外人员有婚姻关系 ,终止审查;
7.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外联的,终止审查;
8.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的,终止审查;
9.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的,终止审查;
10.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未采取绑定或者有效技术控制措施的,终止审查;
11.涉密信息远程传输未按照国家保密部门的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的,终止审查;
12.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的,终止审查;
13.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的,终止审查;
14.外协涉密业务未选择《名录》内单位的,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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